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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士达蓄电池​: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(全文)


科士达蓄电池: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(全文)

一、总则


  (一)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(2012-2020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2〕22号)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4〕35号)要求,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,制订本规范条件。


  (二) 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,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,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,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,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,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。


  (三) 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,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。


  (四)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。


 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、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、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,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,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。


 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,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单体企业)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系统企业)。


  二、企业基本要求


  (五)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,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。


  (六)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、节能、消防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等要求,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。


  (七)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,生产用地面积、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。


  (八)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,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,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。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亿瓦时。


 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、系统企业,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。


  (九) 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、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,并予以实施。

   三,附 则


  (一) 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,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。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以外的其他类型锂离子电池有关规范要求,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执行。


  (二)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,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。


  (三) 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。


    附:1.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检验标准目录


        2.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


        3.企业年度发展报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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